简介:作为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而造成身故、残疾或者再次发生保险合同誓约的其他事故为保险费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人身车祸损害保险(以下全称“意外险”)由于需要较好地充分发挥保险业风险管理和经济补偿的功能,具备较好的社会效益,因而受到广大消费者的尊重。但意外险的“车祸损害”与人们日常所指的“车祸损害”不尽相同,有其类似的范围。近期,部分消费者在出售意外险后,因遭遇“车祸”无以赔偿而引起社会注目。
为使广大保险消费者更为准确、全面地了解意外险,更佳地充分发挥意外险的确保功能,贯彻确保自身合法权益,中国保监会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局近日公布了关于人身车祸损害保险的消费提醒。根据中国保监会《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2015年修改)第十二条规定,意外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而造成身故、残疾或者再次发生保险合同誓约的其他事故为保险费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意外险作为一项传统保险业务跟上较早于,早于在上世纪50年代,国内就曾多次开设了旅客车祸损害强制保险。
80年代完全恢复国内保险业务后,意外险发展稳定,产品日益非常丰富,现逐步形成了航意险、学平险、建意险、旅意险等具备一定社会影响的险种。一般来说,在保险合同条款里,车祸损害是指外来的、脑溢血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损害的客观事实。因此,意外险的“车祸损害”与人们日常所指的“车祸损害”不尽相同,有其类似的范围。只有合乎保险条款誓约的外来的、脑溢血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四要件,才包含意外险责任范围内的车祸损害,缺乏任何一个要件,保险公司将未予支付。
中国保监会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涉及负责人回应,近年来,随着意外险的日益普及和运用,与意外险有关的一些问题时有发生,必须保险消费者在消费时擦亮眼睛,切勿做心中有数。首先要坚决自律消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十一条规定,议定保险合同,应该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认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需保险的外,保险合同强迫议定。
强迫销售意外险不道德显著违背上述规定,为保险消费者所深恶痛绝。在保险监管部门不遗余力压制下,该不道德虽获得一定程度的遏止,但仍未革除。同时,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强迫销售意外险经常出现了从线下向线上发展的新变化。
比如,抢票APP当下很风行,不过,有不少购票者找到,通过这些渠道卖到火车票代价的成本更高,特别是在是通过手机APP,有时不会在不知不觉中就买了一份交通意外险,这种购票强迫销售保险不道德伤害了消费者的自律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等合法权益。当被强迫销售意外险时,不应及时向对方主张权益,也可通过电话12378热线向保险监管部门滋扰体现。其次要仔细阅读条款。保险合同条款对于普通消费者而言变得更为专业难懂,因解读不完全一致而引起的责任确认等问题屡见不鲜。
比如,前述意外险的“车祸损害”与消费者解读的“车祸损害”有可能并不完全一致。因此,出售意外险前切勿要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对自己不过于解读、释义模糊不清的概念等要及时咨询。比如,读者意外险合同条款时,不应就“车祸损害”、“责任减免”等关键问题与保险公司展开有效地交流,并根据自身情况慎重自由选择。
再度要及时报案赔偿。保险事故再次发生后,不应及时通报投保的保险公司,搜集并获取与证实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可供保险公司做出核定。在递交涉及证明和资料后,要维持通讯通畅,及时接管保险公司的赔偿核定结果。在与保险公司达成协议赔偿金或者保险费保险金协议后,要及时追踪赔偿进展,保证理赔金派发做到。
此外,中国保监会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涉及负责人还警告保险消费者,目前不少意外险是以卡式形式贩卖,必须自己转录后方可有效地。否则,一旦发生意外,没转录的卡单将被视作违宪保单。所以,当出售卡式意外险后,请求根据自己的必须及时展开转录操作者,以便能充份享用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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